湖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暂行规定
(2020年12月4日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核查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可以依托指挥中心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号码统一设置“96119”,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24小时有人接听处理。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第四条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市、州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总队级、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第六条 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人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正在处理中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人对举报的场所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经查实举报人因个人经济利益、矛盾纠纷举报的;
(七)举报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八)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且消防救援机构尚未立案的,根据隐患整改难易程度,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对举报的其他火灾隐患,视情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市(州)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指导督办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于转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按规定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立案处罚。
各大队每月、各支队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核实查处情况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或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且不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不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湖北省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鄂公消〔2011〕158号 )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