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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鄂消办〔202413

 

 近期,各地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申请日益增多,部分基层执法单位因答复不规范导致行政复议变更、行政诉讼败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执法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有效避免涉法涉诉风险,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信息公开情形

消防救援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属于消防执法类政府信息范畴。

(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消防执法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5.消防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

6.消防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

7.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8.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9.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10.消防服务窗口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1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消防执法信息。

(二)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1.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火灾形势、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2.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替代,同时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4消防救援机构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

5消防救援机构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删除前款所列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除隐匿、删除相关信息外,应当保持与原文书内容一致。

(三)依申请应当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申请获取下列执法信息:

1.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含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和开业许可)

2.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相关法律文书

3.生效的火灾事故认定法律文书(含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依申请公开的其他消防执法信息。

(四)依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需要注意的是,非当事人申请法律文书的时候,要书面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消防救援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需要注意的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开业前检查等执法案卷中的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均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消防救援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消防救援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定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消防救援机构一律不予公开。

二、执法信息公开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消防执法信息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消防执法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消防救援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消防执法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消防救援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执法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消防救援机构制作的执法信息,由制作该执法信息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开。消防救援机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开消防救援机构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执法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起算日期为提交之日。

2.通过以邮寄方式或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申请,起算日期为签收之日或双方确定之日。

3.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申请,起算日期为双方确定之日。

(三)不予受理情形

申请人以执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处理

1.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但如果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执法信息不存在。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执法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6)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答复内容

1)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执法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公开形式,可能危及执法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执法信息。

2)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执法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对现有执法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4)依申请向非当事人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同时删除文书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印章、工作专用章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3.信息处理费

消防救援机构依申请提供执法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4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答复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消防救援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答复资料送达

答复资料的送达参照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要求。如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申请、接受执法信息资料,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制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资料,均应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送达。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执法信息公开的范畴各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具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准确把握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及“首次接触”的原则,凡是依法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改进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服务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服务。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提升消防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获取执法信息。对于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积极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三)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保密关。

(四)加大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可以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避免将公共性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执法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1 : 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