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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解读:《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增总量、扩规模、提质效”。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取得长足发展,2022年全省实有民营市场主体716.04万户,同比增长14.19%,民营市场主体占全部市场主体比重达97.24%,对全省经济增长贡献率为64.9%;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15959家,比上年增加1096家,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91.1%。根据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我省有16家企业入围,数量居全国第8位、中部第1位。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短板,民营企业总量规模偏小,领军企业不强,创新发展不足。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对标《意见》精神。一是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是在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方面,规定政府应当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做强做优;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三是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突出湖北特色。一是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行多种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担保物范围。二是促进专精特新发展,规定政府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三是提供水电气暖支持,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四是发挥协会商会作用,规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民营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开拓市场、化解纠纷(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三)细化相关规定。针对立法调研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审慎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以及民营企业的基本义务。二是持续优化政府服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用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其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建立民营经济运行和风险监测机制,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三是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办法》设计专章,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预留发展空间;在发生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此外,《办法》还对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以及规范中介服务等作出规定,对相关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相关链接: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